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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管理,确保安全平稳供气,避免停送气事故和舆情事件,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有效通知用户停气时间和抢修后恢复供气时间,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是指用于天然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设备、装置、系统等实施计划性供应中断,使天然气流量为零的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域内的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和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是全市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运行和停气作业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经信部门)是本区域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运行和停气作业监督管理。

(编者注:明确各地区经信委为天然气运行和停气作业的监b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停气分级管理

第五条 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按照天然气设施“谁运维、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即为停气作业责任单位。实施停气作业前,责任单位应制定停气作业方案,明确组织机构、保供措施、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内容。

第六条 根据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设施停气影响供气量或户数和停气时间,停气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一)一级停气作业。

1. 天然气经营企业。影响终端用户数在10万户(含)以上,或影响终端用户数在5万户(含)以上10万户(不含)以下且时间超过24小时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2. 天然气供应企业。供气量影响天然气经营企业达到本款第一项影响程度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3. 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输气量影响天然气经营企业达到本款第一项影响程度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二)二级停气作业。

1. 天然气经营企业。影响终端用户数在5万户(含)以上10万户(不含)以下且时间不超过24小时,或影响终端用户数在1万户(含)以上5万户(不含)以下且时间超过24小时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2. 天然气供应企业。供气量影响天然气经营企业达到本款第一项影响程度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3. 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输气量影响天然气经营企业达到本款第一项影响程度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三)三级停气作业。

除一级、二级以外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第三章  流程及要求

第七条  计划实施一级停气作业的,责任单位应提前将停气作业方案报市经济信息委,市经济信息委在收到停气作业方案后评估停气影响,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停气时间、工作职责与保障措施。责任单位按确定的停气时间组织实施停气作业,市经济信息委通过门户网站公告停气作业相关信息。

第八条  计划实施二级停气作业的,责任单位应提前将停气作业方案报属地经信部门,属地经信部门在收到停气作业方案后评估停气影响,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停气时间、工作职责与保障措施。责任单位按确定的停气时间组织实施停气作业,属地经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公告停气作业相关信息。

第九条  计划实施三级停气作业的,由责任单位自行制定停气作业方案,实施前责任单位应组织召开重点用户减、停气协调会,并做好沟通协调和解释工作,在准备充分后实施。

第十条  计划停气作业影响用户范围和时间,涉及跨行政区域、跨供气区域且时间超过24小时的,原则上由市经济信息委统筹协调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停气作业时间确定后,天然气供应企业应提前72小时书面通知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和直供天然气用户;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应提前半个月通知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和直供天然气用户;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天然气供应企业或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并通过报刊、电视、网站、微信等公众媒体发布停气公告,或书面通知受影响的天然气终端用户。停气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包括计划停气时间段、停气原因、停气范围等内容。受停气作业影响的不可中断天然气用户,负责供气的单位应及时与其协商准备替代能源。

(编者注:《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

第十二条  停气作业责任单位应在停气前通过气源流程倒配、气源串换、动用储备气源、LNG(CNG)补充供气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居民生活用气影响范围,做到民生用气应保尽保。在实施气源倒配、气源串换等调度中,相关单位应积极支持,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停气作业责任单位应梳理年度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计划,统筹做好停气作业安排。高压输送管道、主要气源管道原则上同一管道一年只实施一次计划性停气作业,遇特殊情况需重复停气的,经市经济信息委综合评估后,根据实际需要实施。

高压输送管道、主要气源管道停气作业应结合供用气上下游检维修作业计划同步进行,同时尽量避开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特殊用气时段,最大限度降低对生产生活用气的影响。

第十四条  计划性停气作业应严格按照公告发布信息实施相关停、复气工作,如因极端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恢复供气的,应及时发布信息并做好解释疏导。

第十五条  区县经信部门、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照新闻舆论引导相关规定,做好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相关舆情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遇重大舆情应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政府和市经济信息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天然气供应企业,是指拥有稳定且可供的天然气资源,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销售天然气的企业。

(二)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是指通过天然气输送管道提供天然气公共运输服务的企业。

(三)天然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通过天然气设施向天然气用户销售天然气的企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全市天然气行业年度监督管理检查和服务质量考核。因工作失职,造成停气、复气责任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