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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一)规范天然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需要

我市绝大部分天然气设施基本由政府引进的天然气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所有权归企业所有,不属政府资产,具有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基础。同时,在天然气经营管理实践中也存在供区经营权授予方式不统一、不同政府部门重复授权、后续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需要制定特许经营相关办法予以规范。

(二)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需要

201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要进一步理顺天然气市场机制,坚持以市场化手段为主做好供需平衡,推动天然气管网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因此,将特许经营制度应用于天然气管理,即是在市场准入环节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利于保护用户权益。通过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以行政合同方式进行行政管理,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

在国家层面,住建部与各部委《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为社会资本在能源、水利、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搭建了总体框架,提供了指导思路,但并未针对天然气特许经营做专门规定。在市级层面,我市目前并无天然气特许经营的专门规定,新《条例》虽设置了专章规定特许经营,但仍需结合特许经营权授予与监管的全流程,对某些细节问题予以规定,例如,明确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天然气特许经营者的申请条件以及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等。

二、制定过程

为确保《管理办法》符合上位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同时又具备可操作性,《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采取了调研、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主要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充分吸纳了合理意见。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道天然气管理,规范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管道天然气用户和天然气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管道天然气事业文明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和依据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加强管道天然气管理,规范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了在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协议签订、天然气经营、监督管理等一系列过程中,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及区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在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活动中的职能职责及实施特许经营的要求,规定了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权利义务。同时,为保障天然气供应的稳定性与持续性,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终止以及临时接管程序。

二是保障天然气安全。安全是天然气管理的核心问题,为了保障天然气供应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特许经营的投标企业应当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人员,特许经营协议应包含供气安全的约定。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天然气安全宣传教育,若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天然气管理部门有权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三是维护管道天然气用户和天然气经营企业合法权益。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除应按照与天然气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气合同履行约定义务外,还应遵守《管理办法》对其规定的法定义务,包括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天然气和相关服务,负责责任范围内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确保状况完好、运行正常,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特许经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服务或有其他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等。通过规定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管理办法》旨在维护管道天然气用户和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合法权益。

四是促进管道天然气事业文明诚信健康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编制管道天然气特许经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招标方式依法选择特许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负责天然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应急处置,做好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更新改造等工作,旨在创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促进管道天然气事业文明诚信健康发展。

关于《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直接依据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是指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授权的天然气管理部门,采用依法招标的方式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管道天然气经营项目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本条是关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作出的正面规定,具体有以下两个层面的含义:

一是《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活动。一般来讲,城镇天然气供应分为管道运输与非管道运输两类,《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门站以内的管道天然气运输,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这是我市天然气供应的主要方式。天然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天然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二是《管理办法》适用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的实施与管理,即包括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协议签订、天然气经营与服务、监督管理等一系列过程。

本条第二款参考《基础设施与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进行定义,特许经营制度是《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亮点之一,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均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特许经营是在市场准入环节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保护用户权益。其次,天然气特许经营通过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以行政合同的方式进行行政管理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最后,天然气特许经营符合我市实际情况,重庆市绝大部分天然气设施不是政府投入,而是企业投资,所有权归企业所有,具备实施特许经营制度的基础。

第三条 市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理部门,包括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是指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以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

本条是关于天然气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市天然气管理部门与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关于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工作责任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对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的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依法处理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管道天然气违法行为。关于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的监管管理职责。

根据上述规定,在把握市天然气管理部门与区县(自治县)天然管理部门在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职责划分,应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特许经营协议签订等活动,并对本辖区内的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在出现违法违约情形时,应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妥善处理。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遵循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气发展规划,依法制定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招标方式依法选择特许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此外,还应对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出现《管理办法》规定的缩短特许经营期限、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特许经营权、实施临时接管的情形时,应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妥善处理,保障管道天然气的安全稳定供应。

第二,市天然气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为两方面:其一,对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的的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督促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且不得实施违法行为,例如天然气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未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前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不得未依法招标即选择特许经营企业,不得擅自调整供气区域、重复授予特许经营权等。其二,对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管道天然气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即对于影响范围限于某一区县(自治县)区域内的天然气违法活动,仍应由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但对于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的违法活动,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可协调有关区县(自治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需注意的是,即使由市天然气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区县(自治县)管理部门也应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服从市天然气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妥善处理相关违法活动。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天然气管理部门包括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除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外,还包括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在实施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前,应当根据天然气发展规划合理划定管理范围内的供气区域,并编制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可以对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可行性评估。开展可行性评估的,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有关管理部门对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对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作出修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条是关于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程序的规定。

1.划定供气区域

天然气管理部门对管道天然气实施特许经营,并根据天然气发展规划,针对管道天然气合理划定管理范围内的供气区域。

2.编制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第一,由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如项目实施方案需开展可行性评估的,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2条,“可行性评估”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经营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技术路线和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可能的融资方式、融资规模、资金成本,所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等;(二)相关领域市场发育程度,市场主体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三)用户付费项目公众支付意愿和能力评估。开展可行性评估的,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各部门对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实施,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包括经济信息、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有关管理部门。天然气管理部门提出实施方案后,应及时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方案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再由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对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作出修改。

第三,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涉及到公共服务及产品的提供,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按照规定应当主动公开。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第24条及第26条,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审定后,人民政府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五条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遵循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明确特许经营区域时应充分考虑天然气直供情形,避免管网重复建设和经营纠纷。

本条是关于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制定要求的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天然气发展规划合理划定管理范围内的供气区域,并提出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在划分特许经营区域及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天然气直供情形。

天然气直供是指用户直接向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转售。对于天然气直供的范围,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一般应限于工业大用户,应至少满足年用气量达到一定规模、靠近国家主管道具备直接供气条件等要件。将直供的工业大用户排除在特许经营区域的用户之外,即工业大用户可自主选择资源方,直接向上游供气企业直接购买天然气。这里的工业大用户不仅包括特许经营区域内已存在的,还应包括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新形成的工业大用户,建议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可采取直供方式供气的工业大用户的标准。此外,还应明确特许经营与直供的界限,避免管网重复建设和经营纠纷。

第六条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名称;

(二)特许经营区域;

(三)特许经营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五)特许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

(六)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

(七)特许经营期限;

(八)特许经营投标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九)特许经营企业的选择方式及程序;

(十)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

(十一)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十二)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三)特许经营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十四)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措施;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条是关于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的有关规定。

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是特许经营项目的行动纲领,是从项目招标到经营管理整个活动的工作指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此外,根据重庆市的实际情况,还增加了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在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将方案报送至市天然气管理部门。

本条是关于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公布及报送的规定。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审定的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属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区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同时应当报送至市天然气管理部门。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企业时,应当结合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本条是关于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期限的规定。在理解上述规定时,应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根据其他省市的惯例和做法,天然气管理部门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一般控制在20年左右。

二是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定。经营规模主要是按照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是从业人员数量来确定的。天然气行业前期投入金额巨大,需铺设天然气管道,修建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等配套设施设备。不同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可能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由此产生的利润也可能存在差异。对于经营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30年的前提下,确定较长的特许经营期限。

三是因《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生效后存在补签的情况,补签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特许经营期限时,应不包含补签前已正常经营的年限,其经营权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依法选择特许经营企业。

本条是关于特许经营企业选取方式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取得特许经营的企业,区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对公布的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选择天然气经营者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天然气经营者,以充分保障权利授予的公开、公正、公平。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这里的招标包括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应注意的是,不得采用拍卖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也不得利用特许经营项目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条 特许经营的投标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有与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财务、经营、安全生产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

(四)有切实可行、健全的项目运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是关于特许经营企业投标条件的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的条件,本条规定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也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选定的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报送至市天然气管理部门。

本条是关于特许经营企业投标条件的规定。区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选定的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原件报送至市天然气管理部门。该规定针对的是新建的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同样规定了,对于补签的特许经营协议,区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也应当在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原件报送至市天然气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范围和期限;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及行使;

(四)特许经营权终止及终止后资产移交;

(五)设施的建设和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天然气质量标准、计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七)供气安全;

(八)天然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

(九)特许经营企业股东及股权变化的处置;

(十)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以及费用承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

(十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本条是关于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的规定。《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特许经营协议应具备的内容。此外,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还增加了特许经营企业股东及股权变化的处置,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以及费用承担等事项。本条规定的内容属于特许经营协议必备条款,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增加其他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章 特许经营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独立经营管理特许经营项目;

(二)依法提供产品和服务获得合理收益;

(三)请求制止和排除侵害其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四)平等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本条是关于特许经营企业权利的规定。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企业除应履行相关义务外,还享有依法独立经营管理特许经营项目、获得合理收益,请求有关机关制止并排除侵害行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或补贴等权利。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天然气和相关服务;

(二)在依法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

(三)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四)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天然气安全宣传教育;

(五)建设与供气规模相匹配的天然气设施;

(六)按时报送企业年度报告、月度经营信息、管网设施现状图、储气设施等情况;

(七)负责其责任范围内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确保状况完好、运行正常;

(八)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特许经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服务或有其他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条是关于特许经营企业的义务性规定。

1.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天然气和相关服务。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是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的条件之一,为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要求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在依法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天然气经营的前提为取得特许经营权和天然气经营许可,两者缺一不可。实践中可能出现燃气设施建设完毕但尚未取得许可权时,天然气经营企业擅自供气或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要求其立即供气等情况。此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严格禁止。

3.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供气。该规定有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天然气发展规划、特许经营协议、建设方案等内容,实现天然气特许经营区域内天然气管网的全覆盖,天然气经营企业逾期未完成或未实现管网全覆盖时,天然气管理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及特许经营协议追究其责任。

第二,天然气经营企业有义务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天然气供应服务,保障用户公平获得天然气的权益。《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不允许天然气经营企业选择用户,而要求其提供普遍供气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但需注意的是,天然气经营企业承担提供普遍服务义务有相应前提条件,即在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并且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天然气设施符合用气条件,如果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具备相应前提条件,例如在管网覆盖范围之外,或虽在管网覆盖范围内,但无法与市政管网接驳的,天然气经营者也无法提供供气服务。

4.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天然气安全宣传教育。该规定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天然气经营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首先,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

其次,应建立天然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实现天然气系统安全为目的,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和严重性,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消除事故隐患提供科学依据,使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除在发生之前,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再次,应制定本单位的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应侧重天然气管网、场站、设施设备、天然气用户等事故危险源的定点定位、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对不同天然气安全事故应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案和措施等。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建立常规演练制度并定期演练。通过演练活动,加强相关责任部门对天然气重大危险源的防范监控意识,检验和提高天然气经营企业内部相关抢险救援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以提高天然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天然气经营企业应落实天然气安全宣传教育。这里的安全宣传教育包含内部与外部。在天然气经营企业内部,应做好天然气安全制度宣传、员工应急处置培训等,在天然气经营企业外部开展天然气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指导天然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的义务,通过发放《天然气安全使用手册》或其他宣传资料,多形式、多途径向天然气用户宣传安全使用天然气常识,抢修、抢险、维修等业务的联系方法、联系电话,防范和处置天然气事故的措施,保护天然气设施的义务等。

5.建设与供气规模相匹配的天然气设施。天然气设施建设应符合天然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天然气发展规划包括天然气气源、供应方式和规模、设施布局与建设时序、设施建设用地、设施保护范围、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与供气规模相匹配的天然气设施。

天然气经营企业在在确定供气规模时,应根据天然气发展规划确定的供应总量、供应区域和用户数量,结合经济、人口发展科学预测、合理确定。既要考虑现有用户,又要考虑随着经济增长、基础设施建设而带来的新增用户,总之应确保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天然气设施能够满足用户用气需求。在出现因预测不足,天然气设施规模导致无法保证持续稳定供气的,应通过新建、改造、扩建等方式提高供气能力。

6.按时报送企业年度报告、月度经营信息、管网设施现状图、储气设施等情况。《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天然气管理部门报送天然气管网设施现状图、储气设施基本情况和月度经营信息、年度报告”,为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天然气经营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本条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应建立台账收集天然气经营企业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的并安排专人定期更新,包括天然气管网设施现状图、储气设施基本情况和月度经营信息、年度报告等。但应注意的是,天然气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保密,其他涉及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信息依法应当予以公开。

为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与及时性,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要求定期通过“重庆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重庆燃气行政管理系统”上传、报送相关经营信息和管网数据,否则天然气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7.负责其责任范围内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确保状况完好、运行正常。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范围为除天然气单位用户、居民用户承担范围以外的天然气设施。根据该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的运行、维护责任并不按照产权划分,而是按照《重庆市天然气条例》规定来履行。

市政天然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在道路红线以内的城镇公用天然气设施;建筑区划内居民用户责任范围以外以及单位用户责任范围以外的天然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居民用户共有的天然气设施,以及天然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共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天然气计量器具等。除天然气居民用户、单位用户所应承担的部分之外,都应属于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责任范围。

8.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特许经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服务或有其他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天然气经营企业虽然具有天然气管理部门的授权,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天然气实施特许经营,但不应超出法定界限,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特许经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服务或有其他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9.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天然气价格(特别是天然气销售价格)关系天然气经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的切身利益,合理制定和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对天然气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至关重要,所以对价格的调整应遵守相应的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

10.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对天然气经营企业提出了接受公众监督的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公示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用气条件,业务流程,质量检测报告,服务承诺,服务电话和抢险电话等信息,并建立投诉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天然气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

该规定应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

首先,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制度,包括内部投诉处理流程、人员安排、投诉资料、投诉窗口等,并在收费大厅、经营场所等地用醒目的方式公示,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服务导则》对投诉办理的时限和程序做出明确规定,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人员,建立投诉全过程记录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用户投诉的问题。

其次,除天然气经营企业公布的投诉渠道外,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天然气用户也可直接向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投诉。

最后,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将投诉情况定期分析、汇总并公告,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并跟进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整改情况。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除列举的义务性规定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义务以及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义务,特许经营企业都应当遵守。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更新改造、保养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本条是关于特许经营企业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的规定。特许经营企业应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更新改造、保养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有关资料及时进行留底归档工作。此外,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创新档案归档方式,建立档案信息系统,完善电子信息档案,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期间,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并报送至市天然气管理部门。

本条是关于特许经营协议变更的规定。特许经营协议作为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性的一面,又有民事协商性的一面,行政机关及相对人可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变更特许经营协议内容,但补充签订的内容文本应及时报送至市天然气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已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的特许经营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天然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本条是关于天然气经营许可变更的规定。本条规定直接引用的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作为天然气经营许可的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主动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证,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限不变。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天然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按照规定向天然气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申请天然气经营许可的,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天然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予取消特许经营权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关于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的规定。本条所列举的几种情形源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当发生上述几种情形时,区县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等措施,保障天然气持续安全供应。上述情形具体解读如下: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

所谓欺骗手段,是指被申请人明知自己的申请不符合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条件,故意采取弄虚作假的方法,造成行政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的错觉,骗取行政机关作出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决定。所谓贿赂手段,是指企业不符合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资格或者条件,却通过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金钱、财物等的方式,取得行政机关作出授予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天然气设施是指天然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天然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天然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天然气设施以及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天然气设施等”。天然气设施作为天然气企业经营的必要设施设备,一旦抵押或处置,将导致企业无法继续供应天然气。所以,《管理办法》禁止天然气经营企业将所经营的财产擅自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天然气安全事故是指在天然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者过失、意外事件等因素造成的天然气泄漏、停气、中毒或者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事件。天然气经营企业作为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在因其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天然气管理部门可取消特许经营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予取消特许经营权的其他情形

本条为兜底性条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取消特许经营权,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取消特许经营权的条件成就时,天然气管理部门可取消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可以缩短特许经营期限,或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

(一)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

(二)转让或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出租特许经营权,或将特许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三)服务质量经天然气管理部门考核,不符合《燃气服务导则》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予缩短特许经营期限或取消特许经营权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关于缩短特许经营期限、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的规定。与《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同的是,本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可选择缩短特许经营期限,或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特许经营权。本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源于《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条规定。上述情形具体解读如下:

(一)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

天然气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天然气设施的安全、持续运行,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天然气经营企业擅自暂停、终止经营将影响天然气的持续、稳定供应,轻则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和损失,重则引发安全事故,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本条第一款要求天然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提供包括安全、稳定供气等事项在内的连续服务内容,同时,若未履行相关行政批准程序,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经营内容,如有违反,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对天然气经营企业缩短特许经营期限,直至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措施。

(二)转让或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出租特许经营权,或将特许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管理办法》禁止取得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也禁止将特许经营权以委托、挂靠等合同方式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经营活动,若企业违反前述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有权按照《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可以采取缩短特许经营期限,直至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措施。鉴于实践中存在以转让股权等方式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天然气管理部门与天然气特许经营企业可以在项目实施方案或特许经营协议中对此进行限制。

(三)服务质量经天然气管理部门考核,不符合《燃气服务导则》要求的。

国家标准《燃气服务导则》(GB/T 28885)对供气质量、新增用户、服务窗口、接待服务、投诉处理、安全宣传、服务人员、信息服务、上门服务、供气保障、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等服务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详细规定了服务质量评价内容。从本条和第二十九条的内容看,《燃气服务导则》既是天然气经营企业提供服务应当遵守的标准,也是天然气管理部门对天然气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标准。区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燃气服务导则》的规定,通过制定量化考核办法,建立考核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实施服务质量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考量是否缩短特许经营期限、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重要依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予缩短特许经营期限或取消特许经营权的其他情形。

本条为兜底性条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取消特许经营权,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缩短特许经营期限或取消特许经营权的条件成就时,天然气管理部门可缩短特许经营期限或取消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外,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区域及期限内,天然气管理部门不得再将特许经营权授权给其他经营企业,或擅自取消、改变特许经营权。

本条是关于天然气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取消、改变特许经营权或重复授予特许经营权的规定。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外,天然气管理部门不得或擅自取消、改变已合法取得的特许经营权,更不能将已授予的特许经营区域重复授予给其他企业。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依法提前取消特许经营权的,应当提前将取消理由、取消日期等书面通知特许经营企业,并进行公告。特许经营企业可以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特许经营企业要求举行听证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本条是关于依法提前取消特许经营权的程序规定。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依法提前取消特许经营权,属于影响天然气经营企业实质利益的行政行为,在做出该行政行为前,应提前将取消理由、取消日期等书面通知特许经营企业,并进行公告。相对人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特许经营企业提起陈述、申辩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回复处理意见,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及时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被提前取消时,特许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办理有关资产、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

本条是关于特许经营权因期限届满或被提前取消时,特许经营企业的善后处置措施。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上述资料以及依法建设的设施设备是保障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正常用气的必要资料或设备,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应在特许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时,通过权威的评估机构评估,完成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需要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备案。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应急预案,制定平稳供气技术方案。需要采取临时接管措施的,应当成立由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主导、其他相关单位参加的临时接管机构,负责被接管企业的临时运行管理,保障天然气稳定供给。

本条是关于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的程序规定。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不能正常经营、影响天然气用户用气的,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调配供气量、临时指定经营企业、临时接管等应对措施,保障天然气用户正常用气”,但并未规定相应的程序。

本条规定需要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应制定具体可行的应急预案以及技术方案,并成立临时接管机构,保障天然气稳定供给。

第二十四条 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所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提出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申请;

(二)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申请后,启动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应急预案。

本条是关于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的程序规定。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应首先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临时接管机构,按预案开展相关行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特许经营企业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

(二)对特许经营企业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处理公众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投诉;

(四)组织有关专家或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设施建设、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天然气价格,协助核算和监控管道天然气经营成本及费用;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采取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等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本条是关于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职责。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天然气经营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具体解读如下:

(一)监督特许经营企业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规定了天然气特许经营企业的各项义务,例如当向天然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指导天然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天然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这是属于天然气特许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此外,特许经营协议属于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与天然气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的行政协议,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与承诺是天然气特许经营企业的约定义务,也应当履行。

(二)对特许经营企业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经营情况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时间安排、人员配备、监督检查范围、监督检查方式等,统筹指挥监督检查工作。

(三)受理、处理公众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投诉。

首先,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并受理投诉、举报。鉴于目前天然气经营企业仍存在违规收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产品、强制服务、对用户服务响应不及时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等问题,而天然气经营企业自身协调解决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公平性往往会受到质疑。因此,天然气管理部门有必要介入居中裁判,行使监督管理职责,这就要求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掌握天然气供应、服务等环节中的情况和线索,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推动解决用户与企业纠纷,维护天然气经营的正常秩序。

其次,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并回复。鉴于投诉举报存在当面说明、电话、书面邮寄、邮件等多种方式,天然气管理部门在接到群众的投诉或举报后,也应采取对应的方式,一般在三十日内及时作出妥善处理,例如积极协调当事人与企业沟通协商、注意对当事人的信息保密等。同时,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存在需要鉴定、调查、听证、涉及利益群体较多等复杂情形,《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使天然气管理部门有更为充足的时间查明事实、解决问题。

(四)组织有关专家或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设施建设、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1.评估内容。一般来讲,中期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1)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是否依据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划要求执行;

(2)行业发展和投资是否满足城市功能的需求;

(3)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满足各类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行业服务质量和用户投诉处理情况;

(5)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

(6)成本、价格的控制和执行情况;

(7)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

(8)重要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

(9)安全生产和管理情况;

(10)社会公益性义务的执行情况;

(11)天然气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2.评估周期。中期评估的周期一般不得低于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即中期评估的周期不宜过长,一般应两年一次,特殊情况下,如国家政策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恶化、产生无法持续稳定供气的风险等,也可实施年度评估。

3.保障措施。中期评估一般由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定详细评估量化标准,落实评估专门经费,确定评估方式等。评估方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实施,也可以组织相关的专家、人员开展中期评估,并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完成后,区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论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书面告之天然气经营企业。对评估发现问题的,应责令天然气经营企业立即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并进行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

(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天然气价格,协助核算和监控管道天然气经营成本及费用。

天然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听证会制度,并征求天然气管理部门、天然气用户、天然气经营企业和有其他关方面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因天然气具有自然垄断性,所以,确定和调整销售价格应当征求包括天然气管理部门在内的有关方面的意见,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管理实际,对推动天然气价格改革提出建议。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采取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等措施。

天然气供应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天然气经营企业因故不能正常经营、供气时,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代表政府履行提供供气公共服务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不能正常经营、影响 天然气用户用气的行为一般包括:天然气经营企业临时调整供气量,或因设施设备检修、改造等原因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天然气经营企业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天然气经营企业擅自暂停、终止经营;天然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天然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等情形。当发生天然气经营企业不能正常经营、影响天然气用户用气的行为,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调配供气量、临时指定经营企业、临时接管等措施,保障天然气用户正常用气。需要注意的是,天然气管理部门采取以上应对措施后,有权依法或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追究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相关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本条为兜底性条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的其他职责,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职责,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也应当履行。

第二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排除侵害企业特许经营权的行为,保障特许经营企业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为特许经营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本条是关于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保障特许经营企业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利的规定。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等规定了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各项权利,包括依法独立经营、请求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等,这是属于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法定权利,任何人都应当尊重。此外,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与天然气经营企业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也会对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当天然气管理部门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侵害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权利的,天然气经营企业有权依法要求天然气管理部门承担责任。所以针对侵害企业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排除,保障特许经营企业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为特许经营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二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禁止特许经营企业在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前,开展天然气经营活动。

天然气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未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的特许经营企业,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

本条是关于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的禁止性规定。天然气经营必须同时具备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与天然气经营许可,两者缺一不可。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未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的特许经营企业,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特许经营企业也不得在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前,开展天然气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投标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或超越法定职权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二)未依法招标选择特许经营企业的;

(三)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四)要求未依法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的特许经营企业,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的;

(五)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的,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对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区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时,不得有上述违法行为。当出现时,市天然气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移送有权将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对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的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依法处理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管道天然气违法行为。

本条是关于市天然气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如前述《管理办法》第三条解读内容,应把握市天然气管理部门与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的职能划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与在《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补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在补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不得擅自调整供气区域。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本着尊重历史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制定特许经营协议补充签订工作方案,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完成特许经营协议补充签订,确定补充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在协议签订后的30日内报送至市天然气管理部门。

本条是关于补签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

该规定源于《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与其补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注意的是,签订补充协议的天然气经营企业是在2020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补充签订协议在确定供气区域时,应遵从历史合法划定区域,不得在补签时扩大、缩小或调整供气区域。

关于补签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至少应具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属于必备条款,此外,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协商情况以及实际情形,增加其他条款,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协议签订后30日内,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协议原件报送至市天然气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条是关于《管理办法》施行时间的规定。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突发事件处置、有违重大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以《管理办法》根据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