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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结合本市天然气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是指从接气点(用气接入点)到天然气用户户内用气设备之间的天然气设施。管道天然气用户包括居民小区、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单位和工商用户、居民用户

本规定所称安装单位是指开展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开展天然气设施安装。

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书、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资料。

第四条 鼓励具有天然气工程综合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一体化安装服务。

第五条 安装单位对其承接的服务内容,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质量责任。

第二章 安装单位目录清单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方式,发布、更新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目录清单,方便管道天然气用户选择。目录清单为指导性清单,用户可自主选择目录清单内或目录清单外符合条件的安装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

第七条 自愿纳入目录清单的安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证书;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设备机具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信用良好,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每年发布征集通知,自愿纳入目录清单的安装单位根据通知报送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安装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安装单位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内容主要包括安装单位基本情况、业务范围、服务承诺等信息。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已纳入目录清单的安装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不再符合纳入目录清单条件的,应及时移出目录清单。

第三章 设施安装

第十一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除居民用户)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提出用气申请,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经现场勘查后商议提出接气方案。

接气方案应包括接气点空间坐标、接气点系统压力、管径、材质等内容以及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接气方案(居民用户依据用气环境)开展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管道天然气用户(除居民用户)可就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接气方案听取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意见,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主动反馈意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所用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或经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第十五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管道天然气用户或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检查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隐蔽工程不得隐蔽。

鼓励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参与以下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隐蔽工程隐蔽前查勘,提出查勘意见:

(一)居民小区或商业综合体管道天然气设施;

(二)工商用户天然气计量表前管道天然气设施。

第十六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单位应按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资料移交

第十七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完工后,管道天然气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的,验收参与方应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参与除居民用户以外的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竣工验收,并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用气设施安装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九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通过竣工验收需要开通用气的,管道天然气用户应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申请通气验收,验收合格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予以接驳通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通气。

第二十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涉及外线天然气工程的,管道天然气用户应按照《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有关要求,及时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外线天然气工程的管线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内部管控,优化服务,不得在服务中设置或变相设置违法违规限制性条件或不合理收费名目。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从事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业务的安装单位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对安装单位资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以及安装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进行检查,安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装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及时查处。对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职能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从事安装业务的,可向属地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改装、拆除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涉及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改装、拆除已投用的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应与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商议停气、恢复用气、销户等事宜,禁止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带气作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包括各区县(自治县)以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天然气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